(《薪酬给予暂行办法》经公司全体人员讨论通过,股东会批准于2022年6月1日施行)
为践行创业者“奉献有回报、价值有体现、我强公司强、公司由我强”的价值理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司薪酬体系实行:总薪酬(元)=基础薪酬(月计发)+满勤奖金+月浮动奖金机会(根据特别岗位约定基数,与效能挂钩,按三个月考核后合并计奖一次)+项目奖金机会(根据特别岗位按项目纯利润约定比例,按项目结算后一次性计奖)(含相关税费)。
第二条、相关维度计算细则。
一、基础薪酬:
1、基础薪酬计取办法,月计发: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基础薪酬计算标准
副总及以上岗:3000元/月:副主管/主管岗:2500元/月:专员岗:2000元/月。
二、满勤奖金:
1、满勤薪酬计取办法:
A按满勤标准÷21.75)×实际出勤日(满8小时制)。
B、出勤日数少于19个工作日(含本数),当月不给予满勤奖。
2、满勤薪酬计取标准:副总及以上岗:1000/元月:副主管/主管岗:800元/月:专员岗:600元/月。
3、满勤奖的给予的计算,应当按照指纹考情记录+纸质考勤记录一致为依据予以计算。指纹考情记录与纸质考勤记录不一致时,以指纹考情记录为准。
三、月浮动奖金机会:
1、按三个月考核后合并计奖一次,并与效能挂钩。
2、(当月基数×3)×浮动奖金给与办法计算给与比率。
3、根据特别岗位,约定基数。
四、项目奖金机会:
1、同时具有以下条件,方可给予:
A、按其实际从开工至结算整段期间参与管控的项目。
B、根据特别岗位,按项目纯利润约定比例。
C、按项目结算到纯利润全额到账后的部分一次性计奖。
D、个人所得的相关税费自理。
五、对满勤奖金、月浮动奖金机会、项目奖金机会的给予,公司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或约定的办法并予以计算出相关数据后才方予进行程序。未计算出相关数据时,不是公司必然给予。
第三条、浮动奖金给予:所有创业者的浮动奖金,由财务部门根据“能效评定委员会”的结论,予以计算后给予。
第四条、能效评定委员会组建、组成、职能:
一、能效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按以下方式之一组建:
1、由控股方任免主任和成员。
2、控股任免主任,其成员由主任提名并经控股方或控股方授权工会审查批准通过后任免。
3、由工会方提名主任或成员,经控股方批准后由工会方任免。
二、能效评定委员会由以下结构人员组成:
管控方指派董事(1人)、运营管控方负责人(运营助理/运营主管)(1人)、财务方负责人(董事长财务助理或财务主管主管或会计)(1人)、能效督查专员(1人)、人力资源方负责人(内控助理/主管或专员)(1人)、工会方(2人,其中创业者代表1人)组成。
但最少不得少于两方组成(其中应包含控股方指派董事)。
一方成员可以兼任另1至2方成员。主任可以兼任一方成员。
三、能效评定委员会设置主任岗位,并主持全面工作。
四、控股方指派董事、工会,可以召开或通知评定委员会主任召开临时“能效评定委员会会议”,会议可对以下内容作出决议并经控股方(或控股方与工会商定)同意后付诸实施:
1、对浮动奖金给予办法相关内容、计算基数或标准的调整。
2、对相关岗位履职者岗位的调整。
3、对相关考核标准的设定、调整。
4、对相关履职者对扣分或处理的申诉的处理。
5、对相关制度的设立、修改或废除的予以决议
6、对控股方、公司或工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浮动奖金计算基数的确定及周期:由公司控股方与工会协商确定或公司股东会根据创业者的实际能力协商确定。
浮动奖金计算基数的确定周期:不定期。
第六条、范畴、权重比(0%一120%)(其中,执行力效率权重比例:35%。奖励权重比例:10%。工作能效权重比例:50%。考勤权重比例15%。纪律权重比例:10%)。
一、执行力效率,权重比例:35%。
1、指令是否执行,按次数计算。
2、执行结果是否是上级需要的效果,按次数计算。
指 令 执 行 数 |
执行指令数 |
满意度数 |
合格度数(平均合格度) |
不合格度数 |
给予 比例 |
≥95%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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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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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合格率<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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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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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0% |
||
75%≤执行指令数<95%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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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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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合格率<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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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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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0% |
||
执行指令数<75%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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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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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合格率<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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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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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0% |
二、奖励,权重比例:10%
1、效益奖,是指提前超额完成既定效益的。
2、合理化建议奖,是对改进作业工艺、工作方法、出谋划策而提供的建议被上级采纳的。
3、损失止损奖,是指他人在造成损失前或过程中,被其及时止损的。
效益奖 |
给予比例 |
合理化建议奖 |
给予比例 |
损失止损奖 |
给予比例 |
超出指令利润率5%一110% |
100% |
被采纳数5一10(条) |
100% |
100一1000元 |
100% |
超出指令利润率110%一120% |
110% |
被采纳数11一20(条) |
110% |
1001一10000元 |
110% |
超出指令利润率120%一130% |
120% |
被采纳数21一30(条) |
120% |
10001一100000元 |
120% |
超出指令利润率130%以上 |
130% |
被采纳数31(条)以上 |
130% |
100001元以上 |
130% |
三、工作能效:权重比例:50%(其中,岗位职责之外创造的价值:10%;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额:90%)
1、岗位职责之外创造的价值;
岗位职责外 创造利润 金额 |
浮动奖金计算基数 |
给予比例 |
利润金额≥基数 |
130% |
|
基数1/3≤利润金额<基数 |
120% |
|
利润金额<基数1/3 |
110% |
2、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额:
直接 损失 金额 |
浮动奖金计算基数 |
给予比例 |
直接损失金额≥基数 |
0% |
|
基数1/3≤直接损失金额<基数 |
20% |
|
直接损失金额<基数1/3 |
50% |
四、考勤,权重比例15%。
全勤:记满分。
迟到、早退及请假(包括病假和事假)≤5%,给予比例80%;
5%<迟到、早退及请假(包括病假和事假)≤25%,给予比例60%
迟到、早退及请假(包括病假和事假)>25%,给予比例50%;
考勤期间内有旷工行为的,给予比例为零。
五、纪律,权重比例:10%。其中:
1、无扣分,30%
2、无通报批评,30%
3、无警告,20%
4、无严重警告,20%
5、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辞退、开除,有其情形之一的,给予比例均为零。
第七条、程序
一、基础数据申请提交、复核、审查:
1、每月2日(含本数)前,创业者本人依据自己的《工作日志》中记录的相关数据,亲自如实填写应计发期间(以下简称“当期“)的《浮动奖金效率能效表》基础数据后,申请提交其直接上级(部门负责人)或公司总经理(只对部门负责人)(简称“第一复核者”)。
2、每月5日(含本数)前,人力资源部门完成创业者的考勤统计、创业者被扣情况的统计,并提交汇总表。
3、创业者未按时申请提交当期《浮动奖金效率能效表》的,视为创业者自愿放弃了向公司申请当期浮动奖金的机会,公司对创业者当期的浮动奖金不在考虑、考评和给予。
4、每月6日(含本数)前,第一复核者接到下级提交的《浮动奖金效率能效表》后,依据自己《工作日志》记录的数据,复核其下级提交的《浮动奖金效率能效表》中数据的真实性。复核完毕后签名,并提交至系统管控复核。
5、创业者填写基础数据不真实的,由能效委员决定对其不予,视为创业者本人故意放弃申请机会。
6、放弃或错过浮动奖金申请机会因表现突出的创业者,可以向能效委员会补申请机会一次,是否同意由能效委员会决定。
7、复核、审查依序传递以以下方式之一:
7.1第一复核者(创业者直接上级)-运营管控负责人(简称“第二复核者”)-能效督查专员(简称“第三复核者”)-财务部门负责人(简称“第四复核者”)-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简称“第五复核者“)-平台公司董事长审查(简称“第一审查者”)-提交给人力资源主管/综合秘书归集。
7.1、1、第一复核者、第三复核者、第四复核者、第五复核者或第一审查者填写自己的《浮动奖金效率能效表》,直接提交给运营管控负责人予以复核和审查。
7.2.2、运营管控负责人填写的《浮动奖金效率能效表》,直接由董事办负责人予以复核和审查。
7.2、第一复核者(创业者直接上级)--能效督查专员(简称“第二复核者”)-能效评定委员会(简称“第三复核者”)--平台公司董事长审查(简称“第四审查者”)-提交给人力资源主管/综合秘书归集。
7.3、或工会提出经控股方同意的其他方式。
二、系统数据的复核:
1、运营管控负责人接到《浮动奖金效率能效表》后,二日内依据自己《工作日志》中记录的数据,对《浮动奖金效率能效表》中数据的真实性,予以复核。
复核完毕后签名,并提交至能效督查专员。
2、能效督查专员接到《浮动奖金效率能效表》后,二日内依据自己《工作日志》中记录的数据,对《浮动奖金效率能效表》中数据的真实性,予以复核。
复核完毕后签名,并提交至财务部门负责人。
3、财务部门负责人接到《浮动奖金效率能效表》后,二日内依据自己《工作日志》中记录的数据,对《浮动奖金效率能效表》中数据的真实性,予以复核。
复核完毕后并签名,提交给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
4、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接到《浮动奖金效率能效表》后,二日内依据自己《工作日志》中记录的数据,对《浮动奖金效率能效表》中数据真实性,予以复核。
复核完毕后并签名,提交给能效委员会。
5、相关复核履职者、审查履职者,应当在本月9日前完成《浮动奖金效率能效表》的复核与审查,并提交至能效委员会。
三、评议打分:
1、以实际到会人数根据范畴、权重比予以打分。
2、最高分不超过120分,最低分为0分。
3、按照各打分之和除以打分人数,之商为的分数。
4、根据的分数得出的数据,按照《基本制度》相关条款列出是否具有增加或降低或取消浮动奖金的情形。
第八条、能效委员会组成人员在结果上签字,由主任交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归类统计,指令薪酬稽核履职责核算、造表、计发。
第九条、特别程序:
1、对表现突出创业者的浮动奖金计算基数的调整、范畴及权重比的调整:由公司执行董事提名至控股方,并由控股方召集全部股东或工会讨论表决决定,并不受范畴及权重比的限制。
2、对表现较差创业者的浮动奖金计算基数的调整、范畴及权重比的调整:由公司执行董事提名至控股方,并由控股方召集全部股东或工会讨论表决决定。
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相关创业者放弃了自己获取浮动奖金的机会,为此,公司不再对相关创业者当期的浮动奖金予以考虑、考评和给予:
1、创业者未按时或如实填写或未按时提交《浮动奖金效率能效表》的。
2、相关创业者对上级在复核或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其限期完善或改正后提交,而相关创业者未完善(或改正)或未按时提交《浮动奖金效率能效表》的。
3、相关创业者未按照自己的《工作日志》填写《浮动奖金效率能效表》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给予故意者、过失者的浮动奖金:
1、相关复核履职者或审查履职者,未按照自己的《工作日志》复核或审查《浮动奖金效率能效表》的。
2、相关复核者、相关审查者对《浮动奖金效率能效表》未按实复核或审查的,或虽按实复核(或审查)未按时提交已复核或审查《浮动奖金效率能效表》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剑旗(重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控股方。
浮动奖金效率能效表
(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创业者本人如实填写)
一、执行力效率情况 |
上级复核维度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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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指令数 |
执行指令数 |
满意度数 |
合格度数(平均合格度) |
不合格度数 |
满意/合格/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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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奖励情况 |
上级复核维度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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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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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合计分数 |
分 |
奖励合计金额 |
元 |
等数/+数/-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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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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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能效情况 |
上级复核维度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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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职责之外创造的价值 |
岗位职责外创造利润金额 |
(元) |
等数/+数/-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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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额 |
直接损失金额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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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勤情况 |
上级复核维度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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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天数(轮休按出勤) |
工伤天数 |
迟到/早退小时数 |
旷工天数 |
事假天数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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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纪律情况 |
上级复核维度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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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总数 |
通报批评次数 |
警告次数 |
严重警告次数 |
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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